關于第40855540號“木木屋 MUMUWU”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10-05 11:15:39 瀏覽:2199
關于第40855540號“木木屋 MUMUWU”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206965號
申請人:杭州淘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855540號“木木屋 MUMUWU”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766929號“木+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225518號“木木WEN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一已被提出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若引證商標一被撤銷將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依法撤銷,撤銷決定已生效,據此,其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中均含有顯著識別文字“木木”,商標整體印象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游戲圍欄用墊、玩具箱、枕頭、嬰兒床欄用防撞條(非床用織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屬容器(存儲和運輸用)、非金屬掛衣鉤、枕頭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這些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嬰兒用高椅、嬰兒玩耍用攜帶式圍欄、嬰兒搖床、嬰兒學步車、搖籃、嬰兒床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辰
李釗
鄭婷
2020年08月03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