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9311109號“木木屋”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1-10-12 09:14:01 瀏覽:1188
關于第49311109號“木木屋”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75699號
申請人:杭州淘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9311109號“木木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225518號“木木WENM”商標已被決定撤銷,撤銷公告刊登于第1755期《商標公告》,據此,其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 劉辰
2021年10月08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