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9334405號“木木屋 MUMUWU”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75694號
申請人:杭州淘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9334405號“木木屋 MUMUWU”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認為,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868223號“木木及圖”商標、第13935225號“木木家”商標已被決定撤銷,撤銷公告分別刊登于第1750、1742期《商標公告》,據此,上述引證商標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劉辰
2021年10月08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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